日前,最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按照最高院新聞發(fā)言人的說法,這個司法解釋的調(diào)研論證、起草修改、征求意見直到討論通過,前后花了兩年半時間。從中不難看出最高院審判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持相當審慎的態(tài)度,以及其中某些問題比如加班費問題的復雜和糾結(jié)。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誰主張誰舉證”的總體原則,要求勞動者在主張加班費時,提供證據(jù)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這就要求勞動者在加班時有意識地保存相關證據(jù),一旦產(chǎn)生關于加班費的糾紛就能派上用場。這也有利于遏制那些并沒有加班但以加班為名訛詐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 按照人們通常的理解,勞動者的個體在用人單位的集體面前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以加班為名訛詐用人單位的情況并不多見,反倒是經(jīng)常有勞動者因為缺乏證據(jù)而無法討回應得的加班報酬。因而,司法解釋不應該過分呵護用人單位,而應對勞動者的實際困難有所關照。事實上,最高院并非沒有考慮到這一節(jié)。最高院發(fā)言人說: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jù)。“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這一法條就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jù),維護勞動者的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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